这个合同纠纷 咋处理
案情简介:1991年8月张某到甲公司工作,2015年7月4日,在甲公司停产放假期间张某经领导批准放假回家,2015年8月11日,甲公司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登报公告。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110元。甲公司辩称2015年7月4日张某请假不归到其他企业上班,公司知情后多次找张某谈话劝其上班,张某坚持不回,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12日以连续旷工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拒收。甲公司于8月20日登报公告送达。2015年10月31日甲公司公证送达撤销上述通知书的决定及书面上班通知,要求张某在11月7日前到单位上班,李某仍不回。甲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决定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公证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对张某进行了两次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哪次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有效以及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律师解析:甲公司作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张某送达,后又在2015年10月31日作出撤销的决定并向张某送达,恢复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纠正了甲公司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瑕疵,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恢复,双方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在2015年10月31日向张某送达上班通知,要求张某在11月7日前到单位上班,但张某一直未到单位上班亦未明确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又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张某公证送达,因此甲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事由、依据、决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徐文丽律师李成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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