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进一步完善职工大病保险政策 在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基础上,同步建立运行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本报讯(记者 隋言晨)
9月6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7〕26号),对日照市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在市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同步建立运行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据悉,自2017年1月1日起,日照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5号)和《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规定,建立实施省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年度筹资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标准执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
据了解,自2017年度起,日照市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所需资金由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划拨,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不足时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划拨;年度筹资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根据上年度基金实际支付总额测算确定,参保个人不缴费。
日照市职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为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后剩余的个人自负部分,主要包括“三个目录”规定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和基金部分支付项目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个人先自负部分。
此外,日照市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还规定了职工大病保险补偿计算办法,参保职工自负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照省、市职工大病保险的待遇标准分别进行补偿,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补偿限额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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