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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济宁日报 2017-09-01 09:07 大字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了《济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济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经听证程序作出;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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