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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遭遇麻烦事 律师支招避陷阱

淄博晚报 2017-08-30 12:01 大字

对许多人来说,买房都是人生中的大事。有的人因无购房经验,在买房前就遭遇“定/订金”问题吃了亏;有人轻信开发商口头承诺或虚假宣传,买房后才发觉不对劲儿。那么市民买房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报专访晚报律师团律师于芳、胡友谊,谈谈购房中的法律知识和热点问题。遭遇虚假宣传

可照合同索赔

在消费者购房的过程中,部分售楼部销售人员会将住宅小区吹嘘得天花乱坠,直到成品房交房时,消费者却发现当初宣传的各种优惠条件往往不能实现。这样的虚假宣传涉及到的多是小区环境建设、周边生活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绿化等配套小区生活条件。

市民刘先生购买了中心城区的一处电梯公寓的住所,而他下定决心的最大因素即是当初售楼部宣传的小区环境绿化优美,与其他高层电梯公寓的小区环境不在一个档次。交房后刘先生发现,整个电梯公寓几乎无小区环境可言,不仅没有宣传中所说的绿化面积、流水庭院,甚至连路面停车都无法实现。“购房者挑楼盘应该冷静理智,不管是将来的物业管理还是小区环境,一切要以购房合同约定的为准,不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律师于芳告诉记者,一旦出现开发商虚假宣传,消费者要做的是查看当初的承诺是否写入合同,如写入了合同而没有实现的,消费者可根据合同违约的情况向开发商索取赔偿。

据介绍,除此之外还有部分房产商在楼盘销售期间,以“名校入驻”、“公立九年一贯制重点学校”作为卖点,购房者买房后发现其承诺的“实验学校”实际上是“安置学校”。这样的虚假宣传从根本上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购房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提防合同违约

看清文字陷阱

房价迟迟居高不下,购房一方却出现“求大于供”的局面,连夜排号、托关系买房、一夜售清等真真假假的消息不绝于耳,也出现了开发商合同约定不完全履行、承诺不兑现的情况。房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楼书承诺配套设施不兑现、小区实际环境与房产商承诺的大相径庭……就算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足够少的数额丝毫不影响开发商略抬价格以后的二次出售。开发商可以左右逢源,购房者却在合同违约里进退两难。

唐女士曾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14.16平方米的商品房,在合同约定交房期限的3个月后,开发商仍未交房,唐女士不得不在外租房。胡友谊律师介绍,合同延期交房若不在受地震影响的因素之内,便根据合约规定向开发商索取违约赔偿金。采访中,律师特别提到了定/订金问题,有消费者与房产商签订了购房意向协议并缴纳订金,因其他因素放弃购买时,房产商称其缴纳的“订金”属于“定金”不予退还。“这是开发商跟消费者玩的文字游戏,认购协议是单纯的认购意愿书而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退订金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胡友谊律师指出,这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出现质量问题

主动沟通交流

在消委会曾作出的统计数据中显示,有关房屋质量的投诉问题占总投诉量的80%。这样的高比例是由于部分房产商过于追求发展速度,忽略了工程质量,给楼市留下了诸多隐患,继而引发消费投诉。据统计,房屋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地基下沉、层高不符、墙体开裂等。

于芳律师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宋先生乔迁新居的当晚下了一场大雨,其家中客厅、卧室的落地外墙玻璃全部渗水,造成主卧室地板损坏。在宋先生要求房产商与物管维修的3个月后,问题仍未解决,导致其无法入住新房。“消费者需要首先判断出现的损失是否是房屋质量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可找承建单位交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可要求建筑方整改和赔偿,如果责任方拒不履行,可直接到法院起诉。”采访中两位律师表示,在面对频繁出现的房屋维权时,矛盾双方都要积极主动地沟通交流,不偏激地处理问题。

(晚报记者商萍萍)

晚报律师团服务律师于芳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13853301678,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保险金融等法律业务。胡友谊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13506434445,专注于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的处理。同时关注淄博综合广播FM89《法在身边》节目,每周五下午5:00-5:30,周六上午8:30-9:0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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