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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仨月分居 彩礼需返还吗

淄博晚报 2017-08-28 10:27 大字

案情简介:2015年2月王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8月双方订婚,王某按照当地风俗给张某彩礼44600元和10000元金首饰,2016年1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2016年4月5日王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双方互不再联系,也没有任何往来。2016年6月1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44600元和10000元金首饰,庭审过程中张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并称10000元金首饰也不在自己手里。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双方婚姻感情基础一般,结婚不到三个月便分居,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王某起诉离婚张某同意离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由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三个月,故判决张某酌情向王某返还礼金10000元,但王某要求的10000元金首饰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张某也不予认可,故依法不支持。

徐文丽律师李成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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