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市民可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1万元
□本报记者王奇
通讯员胡新广报道
本报讯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区环境质量,近日,周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群众反应强烈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举报属实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由周村区环保分局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对第一举报人酌情给予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据了解,市民可有奖举报的环保违法行为有13大类,其中重点包括:涉及油烟、噪声、垃圾、粉尘、异味、工业废水、黑臭水体等污染的;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散乱污“企业;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向区内河流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危险)废渣(液)等污染环境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放射源、擅自丢弃放射源的,或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废液的;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等。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环保部门将给予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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