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承诺书有效吗?
【案情回顾】继母与子女争财产,婚前承诺书成关键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该案中,徐某和刘某均中年丧偶,2010年,两人经人介绍,结为夫妻。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徐某与前妻育有两子一女。 2016年,徐某去世,名下一处房产登记在徐某及其女儿名下。刘某起诉要求确认徐某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在法庭上,3名被告出示了署名为徐某和刘某的3份婚前承诺书复印件,称徐某与刘某在婚前有过约定,内容表示双方经济独立,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无论谁先身故,互不继承财产。
这3份婚前承诺书复印件中,一份复印件保存在徐某生前公司的个人档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其真实性。另外两份承诺书由徐某女儿保管,她陈述,该复印件由原告亲手交给她,而原件仍在刘某处。
庭审中,原告称自己没写过这样的婚前承诺书,不认可这两份承诺书的真实性。但法官经审理认为,婚前承诺书真实有效,刘某不享有财产继承权。
两人签订的婚前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徐某与刘某已经对婚前及婚后财产根据自身意愿达成合意,并且采用了书面形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律师论法】夫妻自愿达成合意,承诺书应认定有效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刘某的承诺放弃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根据协议内容显示,两人约定婚后无论谁先身故,互不继承财产的约定是对自己身故后的财产进行自主处分,可以看作类似遗嘱的性质,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那么,承诺书仅有复印件没有原件应如何认定其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本案中,签署承诺书的双方是徐某和刘某,按照常理,原件应当由当事人保存,故被告无法提供原件是客观不能。并且徐某和刘某均为再婚,双方各有子女且均成年。为避免将来子女争夺财产,签署类似财产协议符合当下再婚夫妻的通常做法。同时,原被告均认可存放于徐某个人档案中承诺书的真实性。综上所述,可推断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证明力。
本案例由全国十佳优秀品牌律师、全国百强大律师、全国党员律师标兵、中华杰出英模人物王秀鸿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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