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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新规仅有父母一方信息也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济南日报 2017-08-23 12:11 大字

本报8月22日讯(记者 李雪梅)近日,省卫计委、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种情况下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作出统一明确规定。

围绕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办法》明确,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此外,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应由新生儿母亲提交相关助产机构证明和记载分娩信息的材料。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有接生人员还需提供接生情况证明。

《办法》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机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要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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