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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分歧不能成变更抚养关系理由

德州日报 2017-08-23 09:14 大字

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国家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现设有综合业务委员会、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刑事委员会、企业风险防控委员会等20个业务委员会,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全部法律领域。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68名,老中青年龄结构、知识层次优化合理,团队律师理论知识扎实过硬,执业经验丰富,承办过大量有影响的案件和法律项目。

【案情回顾】不满前妻教育方式,“虎爸”诉至法院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上,每个家庭都会产生一些矛盾或分歧,离异家庭中,因孩子主要由父母中的一方抚养,故此类问题不是很突出,但也会有例外。近期,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父母教育观念不同而引发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该案中,徐某和叶某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女,名徐某某。 2007年,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同年6月,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徐某某随母亲叶某生活,父亲徐某每周可探望女儿2次。

徐某在离婚初期尚能按约定行使探望权,此后为督促女儿学习,在徐某的再三要求下,探望时间不断增加。即使在女儿与叶某共同生活期间,徐某也要求叶某将女儿的学习情况全程录音,交其审查。近期,因女儿学习成绩退步,徐某难掩焦虑,直接将叶某告上法庭,要求女儿改由其抚养。

法院在表示理解徐某望女成凤心情的同时,也对叶某配合徐某行使探望权的积极态度予以肯定。同时认为父母对子女教育方式的不统一,不能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且徐某某也向法院表达了愿意维持现状的意见,故判决对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当父母离婚后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应当根据子女利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

【律师论法】条件未重大变化,不宜随意变更抚养关系

徐某与叶某在此前的离婚诉讼中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女儿随叶某共同生活,上述协议内容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在叶某的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宜随意变更抚养关系。

徐某某今年刚满11周岁,正处于培养情绪控制能力的关键阶段,父母离异势必使其产生诸多不安情绪,此时更需要父母的悉心呵护和耐心引导,而非在孩子面前展示对立态度和渲染焦虑情绪。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变更抚养关系,有征求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规定,但对于一个年仅11岁的女孩来说,作出这样的判断过于困难。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直接抚养方应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非直接抚养方则可行使探望权和履行支付抚养费等义务。对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安排,非直接抚养方要积极配合,也有权提出意见、建议,但需要把握好分寸,不应越俎代庖,横加指责和干预,更要尽力避免使孩子遭受到父母离异后的二次伤害。离婚虽然意味着无法成为夫妻,但双方应该,也完全可以成为好父母。

本案例由全国十佳优秀品牌律师、全国百强大律师、全国党员律师标兵、中华杰出英模人物王秀鸿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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