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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家务事”外人也能干预

济南日报 2017-08-22 10:31 大字

点击查看原图24个省(市)已有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的失职父母或监护人监护资格转移的瓶颈问题,已然被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2014年印发的文件及此后的相关实践所打破。然而远离了“危险家庭”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生活如何安置,是我们必须继续关注的。

数据在民政部统计出来的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有29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或基层自治组织来安置,占比逾四成。其中,25例指定民政部门或其下属的救助站和福利院担任监护人,4例由当地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12例最终由当地福利院或救助站承担实际抚养和照料。

现状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激活了“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各界依法提出监护权转移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判断标准。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为推进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以支持性监护指导、补充性监护干预、替代性照料抚育等保护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此后,对于“别人家的家务事”,政府和外界也能理直气壮地予以“干预”。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已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全国多数地区已有实践,东部地区案例较多。根据资料整理,全国至少有24个省(市)已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实践,其中撤销监护权案例较多的省份有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四川等。

在已发生的案例中,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福利机构、共青团等,其中,民政部门或其下属的救助保护机构和福利机构提出申请的数量较多。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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