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惠企政策解读
服务业政策
1.服务业人才政策。省政府每年奖励20名对服务业发展和行业推动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业人才,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入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人才及团队给予资金支持: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山东省工作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研发实施的创新项目200万元—300万元的经费补助。
2.服务业集聚区政策。自2017年至2020年,在服务业重点行业内,每年择优认定10个左右山东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4年认定培育40个左右。对入选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报经当地税务部门同意,3年内减免有关税费,并适当安排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支持。对示范区内的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3. 服务业特色小镇政策。2017年,省发改委开始服务业特色小镇试点工作,拟在商贸流通、休闲旅游、文化创意、养老养生、医疗健康等服务业领域,选定一批服务业特色小镇开展试点。选定的试点小镇由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咨询科室及电话:市服务业办公室,0537-2348376)
工业政策
1.化解过剩产能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优惠。落实钢铁、水泥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财税优惠政策。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
2.制造业升级改造政策。国家组织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对具有较强外部性、公益性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等政策性方式支持;对具有营利性、竞争性的项目,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注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主要支持十个方面的重点工程:智能化改造工程、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绿色制造推广工程、高端装备发展工程、关键新材料发展工程、航天航空能力建设工程、电子信息升级工程、质量和品牌提升工程、服务型制造转型工程、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工程。(咨询科室及电话:市发改委工业科,0537-2348491)
农业政策
1.农村沼气工程政策。支持日产沼气量或厌氧消化装置总体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厌氧消化装置总体容积大于1.67万立方米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每立方米生物天然气生产能力安排中央投资补助2500元,但中央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40%。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每立方米厌氧消化装置容积安排中央投资补助1500元,但中央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5%。鼓励地方政府安排资金配合中央投资合力支持项目建设。
2.畜牧养殖政策。重点支持年出栏100头以上的肉牛饲养场,加强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等配套设施及饲草饲料基地建设,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扶持。分年出栏200—299头、300-499头和500头以上3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年出栏200-2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30万元;年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50万元;年出栏500-1000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咨询科室及电话:市发改委农村经济科,0537-2967387)
项目投资政策
1.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政策。国家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的项目前置条件仅保留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实行备案的项目只需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告知备案机关。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报告审查可在项目开工前办理。项目申请报告和节能报告的编写不再强制要求必须由相关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可以由企业自行按要求自行编写。
2.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中央预算内资金对保障性工程项目中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范围: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对采用配建方式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可按保障房建筑面积占比分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政府集中购置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咨询科室及电话: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0537-2967935)
创新平台政策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财政补助500万元、市级财政补助100万元。申报条件: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等。企业2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2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年以上。(咨询科室及电话:市发改委高技术产业科,0537-2348907)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
1. 电能替代政策。对商场、写字楼等建筑,推广使用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等蓄能类用电设备,尚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自愿选择参照工商业峰谷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2.光伏发电建设政策。对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由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按照国家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建设规模组织实施。今后,凡不按国家要求组织实施的光伏电站项目,一律不再安排建设规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3.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按照太阳能资源赋存量分类,山东省为三类资源地区,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0.85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标杆上网电价为0.42元/千瓦时,全额上网为0.85元/千瓦时。(咨询科室及电话:市发改委能源科,0537-2967392)
金融经贸政策
1.项目收益债管理政策。发行主体进一步放宽至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对非公开发行主体存续期、盈利、净资产不做要求。项目收益债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其中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要达到AA及以上。项目收益债券可以在一次核准后,实行两年内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批发行。此外,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可以在银行间和交易所跨市场交易。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比例超过30%的项目、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至6%以上。
2.绿色债券发行政策。相比于传统企业债券,绿色企业债券具有如下优势:适用发改委“用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审核效率较高;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发行主体可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3.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质、重要物流节点或社会资本参与性不高、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对促生产、扩消费具有重要作用的物流建设项目。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将采取一次性投资补助方式,补助资金标准参照当年该专项的总规模和项目总投资规模分档确定,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咨询科室及电话:市发改委金融经贸科,0537-2967321)
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1.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2.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按照国家现行规定,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的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省权限内项目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办理免税确认书。上报国家的重大项目确需分批办理的,1年内不得超过2次。
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享受免税政策。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其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属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其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咨询科室及电话:市发改委利用外资与境外投资科,0537-234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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