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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劳燕分飞 财产分割成难题

都市女报 2017-08-04 14:09 大字

□女报记者 李丽娟

因为感情不和,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男方陈城(化名)持反对意见。近日,陈城致电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

2010年,我和与朋友共同投资开办了一家企业,担任总经理职务。一年后,我经人介绍和何晓(化名)相识,彼此感觉不错,确定恋爱关系,当年年底登记结婚。因为我工作繁忙,为照顾孩子,何晓辞掉工作,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

2014年,我小有积蓄,又和数位老乡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并用经营所得购买了两套房子。日子是越来越好,我和何晓的夫妻感情却越来越淡。今年年初,何晓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所有财产。

我当然不同意,合伙企业中的股份是我在结婚前投入的,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何晓没有权利分割。而且在结婚后,何晓已经成为家庭主妇,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所有财产都是我购置的。为此,我们各执一词,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上周,何晓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分夫妻所有财产。请问律师,法院会支持何晓的诉请吗?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有特别约定外,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本案中,陈城在2011年结婚前已经在合伙企业投资入股,也就是说陈城所投入的股份是在婚前发生的,所以该股份应属于陈城的个人财产,何晓无权分割。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该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另外,本案中,陈城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是婚后投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应当平分。也就是说,何晓在离婚时,有权分得陈城在贸易公司中的一半股份。

苏红: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说:“我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15990906518, 1865316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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