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复印劳动合同被拒? 医院:按规定办事!

黄海晨报 2019-12-13 09:0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郡媛)12月9日,于先生拨打日照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2015年到2018年其在五莲县康复医院工作,2018年12月从该院离职,现因工龄认定需要提供曾在康复医院工作的劳动合同,并于本月2日到该医院复印劳动合同,但遭到医院拒绝。因着急使用该合同,于先生希望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记者联系到了五莲县康复医院,工作人员表示:于先生为2015年考入五莲县康复医院的人事代理人员。于2018年底服务期满后,考入其他医院。现因转正定级,于先生需要五莲县康复医院出具其任期3年的劳动合同证明。

在询问为何拒绝于先生的请求时,五莲县康复医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医院关于《外出进修人员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外出进修结束五年内,调离医院的人员需要将其进修期间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追回。而于先生在任职期间,曾外出进修学习,医院仍为其按时发放了绩效,但根据规定,现在于先生离职需要将这部分绩效工资退回。

“现在于先生不肯将这部分绩效工资交回来,我们也是按照规定办事,并不是针对个人。”五莲县康复医院工作人员说。

针对这一情况,记者咨询了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赵世玉、朱琳律师,他们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该劳动合同只有一份且由院方保管,医院应为于先生提供合同复印件,如院方拒不提供,于先生可向人社行政部门投诉,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院方改正,如因院方行为造成于先生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相关争议,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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