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还老师,还需一份“使用说明书” 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透视

蚌埠日报 2019-07-19 08:49 大字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一些教师担心被扣上“体罚”的帽子,常常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敢管教”。

教育部日前提出将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引发社会关注。重塑教师的“惩戒权”应把握哪些方面?师生关系会因此受到影响吗?

让教师纠结不已的“戒尺”

“打不得,训不得,调皮捣蛋的孩子怎么管”常常让许多年轻教师困惑不已。山东济南盛福实验小学校长高红燕说,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学生只能“夸”不能“管”,教师唯恐被冠以“体罚”的恶名,可是这样对孩子好吗?

北京某小学的王校长对记者说:“我们学校有位年轻教师工作热情很高,一次和学生约定‘谁错了就抄写20遍’,孩子履诺回家抄写时,被家长看到了。第二天就找到学校说这是‘变相体罚\’。”王校长说,按照相关规定,罚抄作业的确属于“变相体罚”,于是她就批评了这位教师。没想到,这位年轻人在朋友圈发了一句话,让她陷入深思。

“坚守师德底线,是不是要放弃教育良知?”王校长说,从这句话看出来,这位年轻教师伤心了、纠结了、困惑了,这件事对他职业态度势必带来影响。她非常担心因此失去一位认真负责的好老师。

湖南岳阳民院附小班主任陈迎说,大多数学生并不难教育,需要“惩戒”的是个别特殊学生。他们本身调皮捣蛋,性格冲动,是最需要规训、教导的孩子。如果老师放手不管,反而是害了他们。

山东省济宁一中语文教研室主任孙伟说,与过去相比,现在不少孩子都有些“玻璃心”。从小在“掌声”中长大,缺少挫折,稍有不顺可能就承受不了。面对“想管不敢管”的纠结,不少教师心理压力较大,索性“明哲保身”放弃了责任。

重塑“惩戒权”的关键环节

此前,我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尚缺乏具体入微的解释,在实践中造成教师难以有依据地开展工作。

长沙南大桥小学副校长张墨雨说,此次提出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非常有必要,但还要给教师一份“惩戒权”的“使用说明书”:明确哪些行为可以惩戒,例如,明显有违道德的错误行为经反复教育无效的,包括散布不当言论、不尊重老师、打骂同学、不完成学业任务等;在惩戒的方式上,也要规定如何使用、使用到何种程度,不得滥用,这些都应纳入监管视野。

湖南岳阳民院附小教师汤军说,尤其要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状况、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如殴打、脚踢、扇耳光、打脑袋等,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如长时间站立、不允许上厕所、不让吃饭等,则属于体罚。只要不是体罚,如教育需要,教师则拥有“惩戒权”。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提出,在细化落实“惩戒权”的过程中,需要学校依法进行,制订详细的章程。目前,我国各中小学都在进行章程制订,要把章程作为校内行政性文件,将“惩戒权”落实在学校章程中,明晰教师和学生的权责。

多主体参与落实教育责任

受访业内人士、专家认为,要把“戒尺”还给教师,让教师有效使用“惩戒权”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达成社会共识。在学生家长支持和理解的基础上,科学恰当地处理学生不良行为。

首先,明确惩戒的必要性。多位业内专家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处理,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要把惩罚纳入日常的教育手段之中,明确教师的“惩戒权”是完成工作所必需的。

其次,注重保护学生权益。长沙南大桥小学教导主任易伟提出,惩戒学生绝不能仅仅是“罚”,更应该有“爱”,老师不能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与学生沟通,要做到有深度有技巧。从保护学生心理健康出发,给予学生温暖,让他们在惩戒中感受到爱。

有专家提出,我国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规定还要求学校处分学生严格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完善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对于中小学生的惩戒,也可以借鉴开展。

此外,家校合力塑良好品格。高红燕认为,合理行使“惩戒权”是一门教育的艺术,良好的教育会让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受访专家认为,教育不只是学校的责任,对于不良行为的惩戒更是如此,只有家庭、学校、社会多主体参与,共同落实教育责任,才能有效塑造孩子的健康品格,培养好下一代。

(来源:新华社作者:赵琬微王阳谢樱)

戒尺要既有温度又有刻度

日前,针对一起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的事件,山东五莲县教体局在学校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对涉事教师追加扣发奖励绩效工资、纳入当地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等多项处理。恰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一事件引起公众关注。

惩戒到底是不是学校教育的题中之义?答案是肯定的。

现如今,为什么许多老师面对不听话的学生却“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甚至干脆在心里就把传承了几千年的戒尺置诸一边?复杂的原因中至少包括这一条,那就是个别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体罚学生,屡屡引发家校矛盾、师生对立。然而,事实证明,教师一旦扔掉戒尺,对学生来说,贻害远大于收益。

学生违规,当然要管;屡教不改,必须惩戒。“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就是要把戒尺还给老师。递到老师手上的这把戒尺既要有温度,也要有刻度。

戒尺上的温度来自于爱。爱是教育的起点,教育惩戒权就是“因爱赋权”,以爱学生为出发点。学校、教师和家长理应在爱孩子这一共同出发点上达成共识——必要的惩戒是为了让孩子成长得更好。

戒尺上也要有明确的刻度。要让老师能够掌握它的限度和力度。什么时候该动用教育惩戒权,它的边界在哪里,力度有多大,这些不妨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得细一些、再细一些,让教师管教有据惩戒有度。

拿起来首先感受到它的温度、用起来能明确掌握它的刻度,这样的一把戒尺恐怕才是家长和老师心目中最好的那把。

(来源:新华社作者:萧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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