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的庭审
本报记者 孟凡星 通讯员 卢小璇
3月26日,在五莲县上邸家沟村的村委办公室,一场特别的庭审静悄悄地开始了。案件当事人和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端坐室内,屋外的小山村却还是跟往常一样宁静。把庭审放在当事人的“家门口”,虽然给办案人员增加了一些额外的工作量,却为患病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兼顾司法关怀。
这是一起危险驾驶案,该村村民赵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日照市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鉴定,事故发生时赵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5.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赵某患病多年,双腿肌肉萎缩,不能支撑长距离外出。本案审查期间,办案检察官官素伟就到赵某家中讯问复核案件,并在开庭前与法院、村委积极协调沟通,最终实现在村两委办公室开庭。
临时法庭虽然条件比较简陋,但每一个庭审环节都规范有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鉴于赵某自愿认罪,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庭上,公诉人官素伟依法按照程序宣读了起诉书并出示相关证据,结合案情和赵某的认罪态度发表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在法庭教育中劝导被告人要增强守法意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极易发生事故,不仅危害自己的身体,更会给自己的家庭造成负担,甚至危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最后陈述环节,赵某当庭认罪,感谢检察院和法院的同志对自己的教育和关心,非常懊悔自己一时冲动,差点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表示自己会好好服从判决,遵纪守法。
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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