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仅因败诉即认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

日照日报 2018-12-18 02:13 大字

李志伟

【案情】2016年5月14日张某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返还给李某的竞买保证金500 000元予以保全。2016年5月22日,张某向五莲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现该案二审终结,张某的诉求被驳回。李某向法院提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诉称由于张某保全申请错误,致使其不能支取上述500 000元,张某应赔偿其损失,日照某担保有限公司为张某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本案在审理时,对于是否仅因败诉即认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因诉讼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是关于诉讼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对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应当对案件的胜败有预见义务,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既然申请了财产保全就应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故只要败诉就应当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第二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作为救济性措施,是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处置财产的一种措施。保全申请错误,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否认定保全错误应当基于申请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不能仅因败诉就让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客观分析各个案件的案情,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财产保全是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作出之前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采取的限制措施,如果被申请人实际并未侵权,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相应的损失。因此,法律并未将申请财产保全规定为申请人维护自身权利必须要采取的措施,为有效弥补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律还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提供相应担保,就是为了在申请人申请错误的情形下,更好的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同时,侵权责任法主张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应当作为特别情况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适应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在明确了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的前提下,何种程度的主观过错能够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申请保全人是否承担责任应视其对于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上,对不同案件的案情进行分析、判断,申请人申请保全往往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对该法律关系的客观分析是认定是否保全错误的重要依据。胜诉或败诉并非认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

最后,本案中张某作为矿山的实际投资人,对该矿山的竞买保证金享有利害关系,从已决案件中可以看出,李某与张某对于涉案的500 000元竞买保证金的来源存在较大争议,张某认为其对该500 000万元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其在本院作出已决案件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系正当行使其诉权。虽然其诉求被驳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提起该诉讼存在过错,故不能认定张某申请保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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