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人民法院创新完善家事审判方式 因案制宜审理化解家事纠纷
□本报记者杜光鹏
本报通讯员胡科刚郑成军
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不断创新、完善各项制度操作规程,注重多元化解,坚持以调解和好为原则、离婚为例外,使大部分家事纠纷能够圆满解决。
人身保护令防家暴
五莲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审判人员及时向当事人释明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人身保护令。对家庭暴力风险较高的案件,建立台账,定期回访、摸排,以在遇到家暴情况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断,防止向恶性案件转化。
于某(女)与娄某(男)原系同学,后于2004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先后生育一子一女。2018年1月24日于某以娄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该院洪凝法庭接收该案件后,适用家事案件调解前置程序,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了解案情。经了解,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娄某气急之下会经常“动手”,于某无法忍受遂起诉离婚。
针对该离婚原因,家事法官向于某释明了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于某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家事法官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并对娄某进行批评教育。经说服教育,娄某认识到了“动手”的危害,保证不再动手打人并书写了保证书。同时,家事法官给予本案双方当事人1个月的冷静期,待双方冷静后,再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调解,于某终于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双方和好。
财产申报制度化争执
五莲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在立案时即向原、被告双方送达财产申报表,要求原告在立案时即如实填报,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及时提交。通过双方填报的财产申报表,在审理过程中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争议财产、债务所在,有针对性的进行审理调查。
张某(女)为与刘某(男)离婚曾两次起诉,但均未获准许。2018年2月1日,张某再次起诉离婚,该院家事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及与当事人沟通后,了解到双方感情可能无法挽回,之所以产生离婚纠纷系双方家庭财产关系复杂,无法自行协商才诉至法院。
为此,庭前家事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保证书,保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自愿接受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同时,要求当事人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如实申报财产、债务状况。通过该两项措施,给当事人打好了虚假陈述受制裁的预防针。
在庭审过程中,家事法官针对争议的财产、债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当事人双方对财产债务状况也进行了如实陈述。在查明财产、债务状况后,家事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和平”分手。
借力心理疏导促和解
五莲县人民法院重视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发现情绪异常的,审判人员及时借力“心理疏导师”进行疏导,缓和其紧张情绪;经疏导情绪仍未缓和、但明显不符合离婚的情形,设置1-2个月的冷静期,让当事人平复情绪,认真考虑离婚后家庭、子女、父母所面临的状况,以此促使和解。
唐某(女)和李某(男)系95后的一对年轻小夫妇,于2017年底生育一女儿。生育女儿不到半年,唐某就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通过庭前调解,唐某向家事法官倾诉了诸多离婚的原因,都是些琐事。调解过程中,李某对于唐某起诉离婚表示很不理解。经家事法官劝解,唐某、李某仍不能有效沟通,消除误解。于是,家事法官邀请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张某对唐某、李某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化心理干预和引导,唐某与李某重归于好,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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