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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日照 18 人因此被“法办” 网络造谣,最高可判7年徒刑;传谣亦然!

日照日报 2017-12-29 01:3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夏宗伟?黄建玲)朋友圈骂人,论坛、贴吧发帖编瞎话,微信群、QQ群捕风捉影、以讹传讹……这些绝非儿戏,极有可能触犯法律。截至目前,今年日照已有18人因在网上造谣、传谣被依法处理。

12月26日,记者从市网信办和市公安局获悉,今年以来,日照市因在网上传播宣扬恐怖主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有18人,被有关部门约谈的有92人。其中被依法处理的,仅10月份以来就有5起。

10月13日,五莲县王某在微信群中转发暴恐音视频,引起网友恐慌,涉嫌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依据《反恐怖主义法》,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0元。

10月17日,杨某在莒县某商场用手机录制视频,在视频中扬言发生爆炸,并将视频发送到朋友圈中。刘某看到视频后未核实事实就进行转发,并跟帖评论,造成部分网友以讹传讹,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杨某、刘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12月5日,徐某在微信群中拼接外地医闹视频,并附加文字散布谣言,引发社会恐慌,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行政处罚500元。

12月14日,刘某编造他人虚假信息,并在微信群中传播,引发社会非议,严重扰乱了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事情发生后,刘某悔不当初,“我不应该在网络上发表虚假信息的帖子,犯了如此严重的错误。希望广大网友以我为戒,不要在网络上发表不属实的言论,做到文明上网”。

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牟磊告诉记者,刘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12月24日,李某在新浪微博发布虚假信息,侮辱他人、诋毁国家机关,损害了他人和国家机关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在网络上违反法律法规随意发声,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将会付出严重代价,受到法律处罚。普通网民如此,党员干部也毫不例外!

12月24日下午,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党员干部郑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新闻,对全市造成了负面影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职务,全区通报批评。

“作为一名老党员,实在是不应该犯这种错误,希望大家以此为戒,共同学习好网络法规,文明上网、依法上网,共同维护好网络环境。”12月27日,记者采访时,郑某对此事懊悔不已。 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处罚。该事件的发生也在警醒着其他党员干部,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作为一名普通党员干部,要以此为戒,从自身做起,规范上网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文明上网。同时,带动身边的群众,理性发言、文明发言,共同营造干净和谐的网络环境。”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党委宣传委员朱晓楠表示。

市网信办负责人介绍,今年,日照市已先后出台《关于规范日照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实施意见》《日照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准则十条》等一系列文件,对各级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进行规范,要求不管是以职务身份,还是以个人身份在微信、微博、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都要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备案。党员干部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及监督,明确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强化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管理,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戴上“紧箍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天朗气清”容不得半点“污染”。2015年11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网络造谣、传谣,将会面临最高有期徒刑七年的刑罚。

本报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上发声不能任性随意。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认真遵守《文明上网公约》,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和维护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做一名新时代文明守法的好市民。对于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发布违法内容、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必将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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