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查扣违法机动车予以处理的公告
各相关机动车车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相关规定,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被扣留车辆的车主于2018年2月6日前持强制措施凭证(扣车凭证)到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相关处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依法查扣涉嫌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信息。
五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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