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让盗挖者变“植树人”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弥补错误的机会,我一定按照要求补种苗木,及时栽植和看护,希望身边人吸取我的教训,多种树、不砍伐、不偷挖,保护环境和森林资源。”被告人刘某追悔莫及地说。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对刘某盗挖松树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东港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对检察机关与刘某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刘某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刘某系苗圃经营者, 2018 年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夜间至附近山场,盗挖树形优、长势好的松树273株,后栽至其苗圃内出售获利。东港区检察院联合森林公安、林业部门多次到刘某作案地点进行现场勘查。经调查确认,刘某盗挖的松树均属于省级公益林,其多年盗挖树木的行为影响了公益林涵养水源、调节气候、防风固沙及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弥补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东港区检察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办案过程,以修复受损生态作为最终目的,委托林业部门出具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依法对刘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依法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承办检察官在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认可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主动要求由其按照修复方案,通过补种复绿的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同时,东港区检察院还联合林业部门及当地镇政府、村委,就补种选址、后续苗木管护、跟踪监督、加强公益林监管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并共同督促刘某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植复绿,保证苗木成活率,使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袁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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