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
8月18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丁某、张某非法狩猎及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一案,法庭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丁某、张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23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9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了《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列明了犬捕、光照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被告人王某、丁某、张某于2020年10月至 12月,多次在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以及周围区域,使用头灯光照、犬捕等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野兔。张某非法猎捕4只草兔,王某、丁某二人共同非法猎捕25只草兔。草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岚山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并在省级媒体上就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丁某、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资源破坏,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确定被告人应缴纳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用。岚山区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胡科刚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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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日照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