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11) 一纸公证书粉碎了她的“发财梦”

黄海晨报 2020-11-23 08:43 大字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一位中青年男子李某来到日照市德信公证处声称,他父亲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其父亲自愿决定,在死亡后,将其个人的财产由李某一人继承。前不久,李某的父亲突然去世。结婚不到一年的小两口正在闹离婚,正为其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李某和母亲都从心里都不希望李某父亲的遗产,让妻子(儿媳妇)分得份额,那该怎么办呢?

于是,李某和母亲两人来到了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寻求帮助。

承办公证员了解案情后,根据李某和其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李某父亲的遗嘱已生效,但遗产尚未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某自愿申请办理一份声明公证,在声明书中明确表示,李某自愿放弃其父亲所立遗嘱中其享有的继承权。然后,再根据法定继承的形式,李某再次放弃法定继承的份额,从而最终实现李某父亲的遗产由李某的母亲通过法定继承一人取得。从而避免在小两口离婚时,李某的妻子从李某父亲的遗产中分得份额。

【知识链接】《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专家点评】本案中,李某通过两次放弃继承权声明,才合法地避免了配偶妄想分得其父亲的遗产,如果李某的父亲在订立遗嘱时,做了明确说明。作为遗嘱受益人李某和他的母亲也就没有了这些烦恼。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说明,遗嘱受益人因本遗嘱所取得的财产是否作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员 胡宗岭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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