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一、起草目的
标准化试点示范是制修订和实施推广标准的重要手段。试点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标准体系,实现对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创新,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示范是指将标准化试点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创新成果等进行推广,起到典型引导作用。
为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技术支撑作用,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规范项目管理,起草了《日照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为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2.2020年8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培育品牌标准,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以标准引领创新驱动,促进转型升级,提升标准经济发展水平。”
3.《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4.《2020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推动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6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试点项目管理、示范项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规定了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类别、申报、立项、建设、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对国家级和省级的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 总则,共7条(第1—7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标准化试点示范适用范围、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及梯次培育机制、资金奖励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共3条(第8—10条),规定了市、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职责,包括组织发动、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验收、监督管理、经验推广等。
第三章 试点项目管理,共6条(第11—16条),规定了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报和立项、试点建设、评估验收等内容。
第四章 示范项目管理,共2条(第17—18条),规定了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申报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5条(第19—23条),规定了项目的撤销、失效、复审以及问题项目的调查处理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共3条(第24—26条),规定了本《办法》依据的上级文件规定、解释权、实施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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