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不设猎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日照市实际,现就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猎区和禁猎期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捕猎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发布广告;禁止网络平台、餐饮场所、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射击运动场等经营、娱乐场所为违法交易、非法利用野生动物提供条件,或为牟利以狩猎野生动物名义进行宣传。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 附录III》《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枪支、爆炸物、药物、弩、弹弓、钢叉、猎套、猎夹、网捕、电击、犬捕、鹰抓、声诱、光照、火攻、水淹、烟熏、陷阱、捣巢、捡蛋(卵),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进行其他有关野生动物违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五、特别说明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在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本通告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变动,将根据日照市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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