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制定两个《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姚彩虹)记者自东港区8月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上获悉,《东港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东港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由东港区政府发文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两个《办法》的制定旨在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同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构建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监管制衡机制,保障项目工程质量。
《管理办法》共8章66条,主要对政府投资范围、投资计划管理、投资项目审批决策、项目实施等方面作了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其中,《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是指在本辖区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暂行办法》共7章33条,主要是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目的、范围、职责等方面作了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其中,《暂行办法》明确了代建单位条件与选择,要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建立代建单位名录库。对确定实行代建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区政府作为委托单位,从代建单位名录库中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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