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并处罚金,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非法盗采河砂获刑罚

农村大众报 2020-08-03 14:20 大字

【案情】2004年以来,董某军承包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夹仓四村海润养殖区的虾池用于水产品养殖。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1月中旬,董某军纠集尹某军等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池底河砂进行挖掘,经筛选后存放和销售1万余立方米。2018年1月,董某军纠集郭某明等擅自在另一虾池内非法盗采河砂外运、销售2000余立方米。经评估认定,董某军等因非法采矿造成的修复费用共计60余万元。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董某军等12人提起公诉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董某军等5人对非法采矿的虾池进行修复治理,恢复生态环境原貌;如逾期不能修复,则判令其承担修复治理费用合计42.8万元,并承担价格评估费用。

【判决】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董某军等12名被告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单处管制、罚金,对有关被告人并处罚金;另判决董某军、尹某军等5人将各自非法采矿的涉案砂坑恢复原状,连带承担环境修复费用42万余元。

【说法】涉案砂坑处于傅疃河河道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不仅破坏河砂资源,而且损害河道水利安全、河流及沿岸生态环境。司法裁判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通过判处生态损害赔偿金,加大了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的成本,有效遏制了非法开采行为。(胡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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