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凤凰郡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和收费不对等 多次反映,终于解决物业、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莫让规定成“空文”

黄海晨报 2020-07-28 09:36 大字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黄建玲)“窗户坏了拖着不维修,消防通道乱停车,垃圾清理不及时,电梯小广告横行……”近日,新力凤凰郡小区多位居民拨打日照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小区1.8元/月/平方米的物业费跟服务不对等,居民希望物业费能够降低。

针对居民反映的问题,7月20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中心联合日照日报社,成立督办小组,进行现场调研、督办,了解群众诉求。

居民———

小区物业服务和收费不对等

在新力凤凰郡小区,多位居民表示,家里窗户坏了、渗水等情况反映到物业,物业只管统计,迟迟不见来维修。消防通道乱停车,物业也不管。小区没有设置垃圾桶,绿化带内更是随处可见各种垃圾。电梯内充满了各种小广告,很不美观。

“提到电梯,有一次我被困在里面出不来,联系物业一直没见人来,最后还是通过急救电话才从被困电梯里出来,我们交着那么高的物业费,得到的却是这样的服务。”聊起过往经历,新力凤凰郡小区一位居民还是很生气。

据介绍,新力凤凰郡小区,今年年初交房,由日照新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日照市新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一栋34层大高层,一栋13层小高层,目前入住的约30户,大部分居民还在装修中。针对物业费与服务不对等情况,居民多次反映到属地主管部门,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小区居民告诉记者,开始小区里连个运动健身器材、路灯都没有,因为居民持续反映才刚给安装上,垃圾桶也是反映后才增设的,消防通道乱停车亦是如此。不反映不整改,反映后会好几天,过段时间又不作为。“既然服务达不到标准,那就降低物业费。”该居民说,他们投诉后得到的答复是将物业费降到1.44元/月/平方米,但只是暂时的,8月份以后还是按照1.8元/月/平方米来收取。

根据《日照市物价局关于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日价费发﹝2015﹞34号)和《关于对日照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管理的通知》(日价费发﹝2013﹞6号)要求,日照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个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分别为,不带电梯普通住宅:0.25元、0.35元、0.50元、0.80元和1.2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带电梯普通住宅:0.55元、0.65元、0.80元、1.10元和1.5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上述基准价格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新力凤凰郡小区1.8元/月/平方米的物业费是按照最高标准收取的。

物业———

物业费降至1.5元/月/平方米

小区物业收费等级是如何确定的?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标准类别,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新力凤凰郡小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两部分:前期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不完善;后期物业服务与物业费不对等。

对此,记者电话联系了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前段时间组织新力凤凰郡小区开发商日照新力置业有限公司、日照市新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进行整改,但目前整改成效不明显,居民不满意。现在为了继续督促整改,已经停办了新力置业关于房产审批的相关业务。另外,约谈时,开发商表示会降低物业费的收取。

据了解,根据《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日发改价格﹝2020﹞191号第五条规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20%。

按照这个规定,物业费进行减免了?记者电话联系了日照市新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于今年元旦交房,物业费1—2月免收,目前只是收取了3—6月份的物业费。根据《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日发改价格﹝2020﹞191号第五条规定,日照市新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截止到8月份的物业费减免30%,也就是1.44元/月/平方米。但是居民们不同意。

为此,他们通过集团领导批准后,确定了降低物业费的方案,计划下次收物业费时按照1.5元/月/平方米来收取,此前多交纳的物业费顺延,目前正在联系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咨询是否需要报备,等确定好后,会在小区业主群或者小区内张贴公示。至于居民反映的其他问题,他们将不断完善。

监管———

莫让规定成“空文”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规定: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有这么多相关文件规定,为何相关物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没有进行有效监管?规定立下了,只有去执行才能让规定“活起来”。更为重要的是,不能让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更不能让群众面临的困难成为有关部门“为民服务”路上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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