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采河砂获刑罚

日照日报 2020-07-15 01:09 大字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军、尹某军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4年以来,董某军承包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夹仓四村海润养殖区的虾池用于水产品养殖。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1月中旬,董某军纠集尹某军等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虾池清淤之名,擅自在海润养殖区的虾池内对池底河砂进行挖掘,经筛选后进行存放和销售1万余立方米。2018年1月,董某军纠集郭某明等以相同名义和方式,擅自在另一虾池内非法盗采河砂外运、销售2000余立方米。经评估认定,董某军等因非法采矿造成的修复费用共计60余万元。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董某军等12人提起公诉后,又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董某军等5人对非法采矿的虾池进行修复治理,恢复生态环境原貌;如逾期不能修复,则判令其承担修复治理费用合计42.8万元,并承担价格评估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董某军等12名被告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单处管制、罚金,对有关被告人并处罚金,并根据各被告人罪行程度依法适用不同的刑罚;另判决董某军、尹某军等5人将各自参与非法采矿的涉案砂坑恢复原状,连带承担环境修复费用42万余元,主犯董某军、尹某军自愿认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主动缴纳了恢复原状的部分费用。

【法官说法】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赵艳霞

涉案砂坑坐落于傅疃河入海口处,处于傅疃河河道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不仅破坏河砂资源,而且损害涉及河道水利安全、河流及沿岸生态环境。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司法裁判严守环境保护优先和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严禁任意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行为,防止不合理开发资源的行为损害生态环境。一方面,违反矿产管理法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环境修复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相结合,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通过判处生态损害赔偿金,加大了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的成本,判决结果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要求,有效遏制了非法开采行为,也对社会公众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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