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理财 小心血本无归!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帅)“你把钱投资到我的理财项目,利息比银行高很多!”几年前,辛某找到王波,并转给了王波这句话。
王波考虑到辛某是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更是自己爱人的亲舅舅,便信了他的话。于是,他先后将4笔资金投资到了辛某所说的理财项目中,总金额为78万元。
“这个投资是一年期的,利息12%,可以随用随取,也可以到期转存,大家可以把钱存在辛某那里。”在某村大会上,高某利用开会的时机,向大家宣传自己表弟辛某的理财项目。
就这样,辛某和高某表兄弟俩,以开展投资理财业务为由,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来投资。
辛某公司的员工收到大家投入的资金后,将钱通过银行转账给辛某或公司的卡。收到钱之后,公司给投资人一张理财单,上面记录了投资人姓名、投资额度、利息等。辛某给他们承诺一年12%到18%不等的利息。经查,辛某向其单位员工和社会不特定公众共30人非法吸收存款640余万元。
同时,也有不少村民找到了高某,想通过高某在辛某那里投资。高某将收来的钱交给辛某支配,自己则从中收取2%—3%的提成。就这样,高某向其村村民和社会不特定公众共21人,非法吸收存款110余万元。
辛某收取投资款之后,将资金投资于四个建设项目。然而,由于这些项目都经营不善,导致辛某最终无力支付投资人钱款本息。
去年4月30日,日照开发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资产管理公司,被告人辛某、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开发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辛某向他人吸收资金,使原本吸收范围、资金量都无限放大,加之他本人没有很好地管理经营投资业务,导致投资失败,最终让多名被害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同时,辛某以典型的口口相传的形式进行宣传,符合来者不拒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式。辛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辛某所在的资产管理公司涉嫌构成单位犯罪,经过进一步审查后,进行了犯罪单位追加起诉。
2019年9月5日,照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资产管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某资产管理公司违法所得641.53万元、高某违法所得110.9万元进行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高某提出上诉。经调解,高某与被害人最终达成和解,并向该21名被害人赔偿相关损失共计51.11万元,该21名被害人对其余的本金及利息自愿放弃向高某追究,并对其予以谅解。
2019年12月3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单位某资产管理公司及被告人辛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每个人都希望通过理财增值财富,但一定要提高辨别真假理财的能力,“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于快速致富的非法投资项目,更是要睁大眼睛、提高警惕,否则极有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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