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出台政府采购应对疫情七条措施

日照日报 2020-02-28 00:4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颖 通讯员 顾世鑫)2月23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该局于19日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七条措施》,从预留采购份额、禁止排除市场竞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联合体投标、合同付款时间、合同履行等七个方面,扶持企业健康发展。这七条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底,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采购预算方面,预留份额专门给中小微企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

畅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通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招标文件获取方面,延长获取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方面,顶格给予价格扣除。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联合体投标方面,符合条件的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采购资金支付方面,压减付款时间。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2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能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能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合同履行方面,酌情放宽履行条件。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友好协商,不得擅自解除。供应商不能及时履约的,采购人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供应商提供证明确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要向财政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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