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涉及老旧小区、沿街商铺停车将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黄海晨报 2020-01-17 09: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范开元) 1月16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月7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十条,分七章,为总则、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场管理、停车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的出台,将停车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大局,优化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宜居水平。进一步规范日照市的停车秩序,满足市民对交通发展获得感的需要。

《办法》明确了日照市停车管理的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了停车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第三条规定停车管理坚持规划引领、建设多元、共享利用、共管共治的原则,遵循停车有位、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办法》明确了停车管理的政府职责、主管机关和部门职责。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了停车场规划建设。第二章对停车场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公共停车场建设主管机关、用地政策、多元参与停车场建设、配建地方标准等作了规定。第二章还对道路两侧停车泊位、临时停车场及临时停车需求、老旧住宅小区停车泊位供给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标准和管理模式。

《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的管理方式。第三章对停车场备案、全市停车平台建设接入运行、标志标线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评估、沿街商铺门前停车泊位封闭管理和物业区域内停车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日照市停车工作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实现停车城市诱导,数据共享。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智慧停车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诱导系统,对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停车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办法》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第六章对道路两侧公共区域设置障碍物、违反规定停放、停用访客区停车位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办法》还对全民参与停车,倡导绿色出行,推进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停车收费管理、监督管理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秩序、不同类型停车场定义等作了详细规定和解释。

此外《办法》还确立了四项制度。四同时制度。《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停车联席会议和专家咨询制度。《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中确定建立停车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和停车管理专家咨询机制,协助开展停车管理工作。

停车场备案制度。《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在收费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度。《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路段、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制度,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在今后工作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根据《办法》要求,发挥好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利用智慧停车平台,建立停车数据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物联融合,加强城市停车诱导,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民防空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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