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村民为何不能享受本村待遇?村党支部书记:此前村里有规定!

黄海晨报 2020-01-14 09:5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解友财) 1月7日,市民王先生拨打日照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他是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卜家庵子村村民,儿子当兵退役,户籍又回到本村,但是不能享受村民相关福利待遇。

“自从我儿子从部队转业回村以后,村里的任何福利待遇,比如过年补贴之类的从来就没给过。我儿子是在部队入了党,当初党员关系是和户籍一起转到了村里。”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儿子2004年参军,户籍迁到部队,2009年从部队复员回家时,户口又回到小卜家庵子村。

小卜家庵子村于2011年拆迁,2016年分房。当时规定,五间平房拆迁后可以分得两套安置房共180平方米,外加1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王先生家得到了两套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但是分房时房屋超出面积却不能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价格。

王先生表示,拆迁后分到的安置房超出面积,村民享受每平方米2750元的价格,而他家的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却达到4000元;其他被拆迁户,会得到10多平方米面积的奖励,而他家却没有享受这一待遇;其他村民用一个车位每年交360元费用,而他家用一个车位每年却交1000元费用。这些都让王先生感到不公平。

对此,村委会曾向王先生解释,之所以他家和别的村民家不一样,是因为王先生家是2004年从三庄镇搬迁到小卜家庵子村的。而村里曾出过规定,2003年6月30日以后,迁入该村的,享受的福利待遇与之前迁入的有差别。像王先生家的这种情况,小卜家庵子村不止他一户。

小卜家庵子村党支部书记告诉记者:“我们在分房之前,征求了拆迁户代表的意见,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能参与子女分户房的分配。”

哪些人才是小卜家庵子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小卜家庵子村党支部书记说:“2003年6月30日之前,我们村收过公益事业金,只有交过公益事业金的村民才能享受村里的福利待遇。对于没交过公益事业金,或者是像王先生家这种后来搬迁到村里的,都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无法享受村里的相关福利待遇。”

据了解,2003年,小卜家庵子村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采取外迁村民交纳一定数额公益事业金的办法,已基本解决了外村迁入户口人数的权利义务问题。交纳公益事业金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6月30日。王先生全家户口是2004年迁入小卜家庵子村,未交纳公益事业金,故不属于村集体经济成员,不享受村民待遇

1月9日,记者电话采访了秦楼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像小卜家庵子村制定的这种村规民约,是召开村里党员、群众代表大会制定,并进行了公示,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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