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十二) “非法建筑”也可以办公证

黄海晨报 2019-12-30 08:58 大字

【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一对中老年夫妇来到日照市德信公证处声称,他们多年来经营的冷库和小餐馆就要被统一拆迁了,冷库、餐馆经营都有合法的手续,但经营用的厂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他们相信政府,但也存在一点顾虑,担心冷库和餐馆的厂房没有不动产权证书,在评估时发生争议,想把冷库和小餐馆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现状留个证据,避免日后“死无对证”。他们听说可以通过公证来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前来咨询。

【案情分析】

公证员了解了案情后,建议当事人办理一份保全证据公证。如果日后真的发生了纠纷,相关部门可以有据可查,为公平、公正、客观、和谐的解决争议打下良好的基础。于是,公证处立即指派公证人员到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并制作了工作记录,将冷库和小餐馆及其地上附着物以保全照片、影像资料的形式进行了证据保全。当事人拿到公证书,非常满意,感觉心中的石头终于掉下来了。

保全证据公证只是客观的记录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或事物的客观表现。至于该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或该事物的客观表现,是否是该事件或该事物真实本质的客观反映,则不在该客观性的范围之内,也不是公证机构所应遵循的客观基本原则。本案中,公证处仅仅是将冷库、餐馆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现状保全下来,并不对冷库、餐馆及其地上附着物等建筑是否合法予以确认。

【知识链接】

一、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保全证据公证应当遵循如下几条基本原则:

1、客观性。客观性是保全证据公证的首要原则,是保全证据公证的本质所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就是为了保全所发生事件或客观事物的客观表现。

2、真实性。真实性,在这里仅指公证人员所见的客观真实性,而非实质的真实性。例如,在手机短信公证中,某人持有手机收到一个短信。公证保全可以确认“确实收到某条信息”的真实性,但不能证明信息本身内容的真实性。

3、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并非指的是保全“标的”本身的合法,而是保全行为程序上的合法性。也就是指,整个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申请人取证过程中,不应明显的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 胡宗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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