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高空抛物,最高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为了“头顶上的安全” 千万别乱扔!

黄海晨报 2019-11-20 09:41 大字

本报记者 隋言晨/文 范开元/摄

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一个烟头、一块橡皮,可能是随手或不经意的抛出,可是有了重力加速度的加持,就成为空中杀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高空抛物、坠物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死刑!

安全无小事高空抛物、坠物可以治罪

“高空抛物治罪,终于来了!”“这下高空抛物有法管了”。近日,16条措施严惩高空抛物、坠物的新闻立刻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

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后不久,11月15日早上,四川成都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名女子“以身试法”,其醉酒后,在与男友争吵的过程中,从10楼的家中扔下一把菜刀,所幸现场无人员伤亡。目前,该女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11月17日,在日照市东港区聚贤佳苑小区业主群中,一位业主发了条信息,“大家好!7号楼有高空抛物。安全无小事!!!”

随后,有邻居在群里发出了《千万别乱扔!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消息来警示抛物者。

看到这件事,小区住户刘女士心有余悸地向记者讲述了一次亲身经历的坠物事件。

今年夏天的一个傍晚,她正带着孩子在两幢楼之间乘凉,忽然一个花盆在不远处“嘭”地坠下,摔得粉碎。正在跑跳玩耍的几个孩子都停了下来。原来是西面楼上朝东的窗户下,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平台上,住户放了一盆花,也许是一时风大坠落下来。“当时,几个大人都吓坏了,五六个孩子在满地跑,幸亏没有砸到人!”

在两幢楼之间很容易形成“峡谷效应”,风力会增大。在没有任何防护栏杆的平台上放置物品,的确是极大的安全隐患。

7月5日,日照市东港区金马四区就曾发生过一起高空坠物事件,好在事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这扇窗户是上午快11点的时候,从5号楼2单元3楼南面掉落的,砸到了一辆白色轿车旁边,对面7号楼有人刚好看到这惊险一幕,我还拍了照片呢。”居民王女士说。

此事一经发生,业主群里便迅速“炸了锅”,居民们称,类似的窗户坠落的事情曾多次在他们小区发生过,有时还差点砸到行人身上,十分危险。

谨防高空坠物市民期待专属摄像头

近年来,日照市的高层住宅越来越多,对于高空坠物的担忧,也正在改变许多市民的生活。

市民孙女士家住日照市东港区安泰名筑,这是一座高层住宅区,孙女士所在的是一座35层高的住宅楼。装修期间,家住一楼的她就发现有人从楼上扔东西。

“我家一楼门前有个小院,我发现小院西边的采光井上面平铺的玻璃经常被打碎。”孙女士说,她家小院里还经常会有烟头、小木板、矿泉水瓶等,应该是楼上装修的时候扔下来的。所以,本想和隔壁一样在小院里装帆布遮阳篷的她,最终还是觉得不放心,打算装不锈钢支柱和钢化玻璃的遮阳篷。

“对于高空抛物,真是非常头疼。本来买了带小院的房子,就是为了让老人可以常常出来晒个太阳,种种花、喝喝茶,可是一想到有高空坠物的危险,就觉得心惊胆战。新意见出台,对我们是一道安全保障,至少起到了法律震慑作用。”孙女士欣慰地说。

“我家住在15楼,本来觉得现在的阳台或窗户都有围栏或纱窗,一般不会有坠物的危险。自从看到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以后,我也会定期对窗边物品进行检查和整理。例如,门窗的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阳台上的悬挂物、植物是否有坠落的风险。”家住广安佳苑小区的严女士告诉记者,毕竟,非故意的高空坠物也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市民张先生即将入住壹号学府,新房在一楼的他,曾经与物业工作人员探讨过加装向上的摄像头的问题。物业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小区围墙四周都有安装摄像头,但主要是为治安防盗,并非针对高空抛物。

而目前,在武汉、杭州等城市,诸多智慧小区加装了高空抛物专属“抬头”摄像头。“只要有坠物从楼顶掉下,哪怕是个烟头,指挥系统也能发出预警,并且能准确找到责任住户。”张先生对这一设施非常关注,非常希望在日照住宅小区得到推广,“市民应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同时,法律和技术的手段都不能少!”

如何认定“高空抛物、坠物罪”?高空抛物、坠物者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1.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罪最高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意见》第5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6条规定: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罪最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意见》第7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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