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出台

日照日报 2019-09-11 02:10 大字

本报记者 卢昱东

近年来,随着日照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活动的开展,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率逐步上升,业主自治能力逐年提高。由于一些小区新、旧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过程中,存在提前告知时间不统一、交接管理不规范等现象,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项目退出管理活动,近日,市住建局制定出台《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今后建设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将避免出现交接责任不清,物业服务企业中途“撂挑子”,甚至“逃跑”等不负责任行为。

单方“解聘”物业,严格走程序

《办法》第七、八、九、十条重点对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相关程序做了规定。

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之日前60日,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相关事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征求业主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期满持异议业主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并依法签订退管协议。

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委员会或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和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管协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签订退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于拟解除合同之日前依法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新、旧物业交接好,严禁出现“真空期”

《办法》第十一条对项目退出交接事宜做了相应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之日前1个月,应在物业区域内公布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情况。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新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包括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明细账和余额、物业服务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提前收取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水电暖费等相关费用、物业经营用房的出租合同以及利用属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经营的相关资料等资料和财物。

合同未解除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公共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业主委员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不按规定交接,将受严格处罚

此外,《办法》对不按规定程序做好退出衔接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明确了惩罚措施。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外,还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该企业及其管理的物业项目3年内不得参加创先评优活动。

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告知全体业主。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受损失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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