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姻为前提接受对方钱款并在婚约终止后拒绝返还 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判决归还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是件很平常的事情,热恋期间海誓山盟,自愿赠送手机、首饰等贵重物品都不在话下,然而双方爱情出现裂痕,昔日基于恋爱、婚姻关系发生的经济往来纠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法院如何裁判?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郑某(男)向法院提出,原、被告于2017年4月5日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很快确立恋爱关系。随着原、被告感情升温,被告张某(女)自称要与原告结婚,原告信以为真,自2017年4月5日起先后支付被告现金共计128000元,后被告消失不见,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共128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来没有收到原告以彩礼的名义给付的钱款,双方之间有过经济往来,均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共同学习、旅游以及原告对于红酒的投资欠款。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细节分析如下:被告通过原告的手机在原告喝醉的情况下转账给自己账户90000元,原告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是基于双方即将发生的婚姻关系,现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辩称的该款项用于双方共同旅游消费,被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剩余款项用于投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6650元,购买冰箱5000元,购买衣物2941元,均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婚姻约定,且均属贵重物品,款项数额较大,被告应于婚约终止后依法返还原告上述款项共计钱款104591元。
情侣双方谈恋爱应遵循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的原、被告在短暂恋爱期间钱款、财物往来数额较大,且钱款、财物的往来均是以婚约为前提,故被告以婚姻为前提所接受原告钱款并在婚约终止后拒绝返还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东港区法院经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原告郑某因该起婚约财产纠纷受到了感情、经济双重打击,精神状态几度抑郁,故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速对本案做出判决。被告收到判决不服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维持原判。至此,该起婚约财产纠纷在最短时间内尘埃落定。(胡科刚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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