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进新时代 笃定新跨越 日照仲裁委员会就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25周年答记者问

日照日报 2019-09-01 09:28 大字

本报记者 费洪芹

2019年8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25周年纪念日。日前,记者就仲裁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日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

问:仲裁法已经颁布25周年了,但还有不少人对仲裁工作的职能不了解,请您介绍一下仲裁是做什么的。

答: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着其特定的含义,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我们日照仲裁委员会就是这里所讲的“中立的第三者”,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市政府组建成立的、日照市唯一的专门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当然了,我们受理纠纷案件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问:这么说,仲裁与诉讼一样,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渠道了。那仲裁和诉讼有哪些不同呢?

答:仲裁与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但是,二者虽有很多共同点,但在受理条件、审理程序、制度等方面有诸多不同点。比如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仲裁管辖权来自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又比如审理的原则,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而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再如审理制度方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等。因此,仲裁与诉讼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问:您能具体谈谈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吗?

答:好啊。首先仲裁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包括选择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些纠纷,由哪个仲裁员仲裁,甚至还可以对仲裁程序进行约定等。其次,由于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可以使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得到保守,也把影响自己商业信誉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再次,我们知道,市场经济非常注重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解决纠纷寻求的是一种公正。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臻完善,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在经济交往中新涉猎的门类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仲裁正是适应这一特点,仲裁员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专家,而且有熟悉法律从事经济贸易等多个专业门类的专家、学者,由他们来办案更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这是其他方式所无法比拟的。最后,仲裁讲究平等和谐的气氛,较之对簿公堂会增添几分信任,减少几分尴尬等。

问:您刚才提到仲裁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那么什么是仲裁协议?

答: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某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最常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合同签订时,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我们也称其为“仲裁条款”;还有一种就是,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独立的书面方式作出约定,将某某争议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这就是独立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性。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当事人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时,就只能到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从而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即不能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执行难”是很让人头疼的,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

答: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国内仲裁案件,如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依据仲裁裁决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委成立以来,不断规范仲裁工作,财产保全和仲裁裁决的执行都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由于我国已成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因此本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问:据了解,《仲裁法》实施25周年,仲裁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您能否对仲裁的发展作个展望?

答:经过25年的发展,仲裁以其独特的魅力得到了越来越多老百姓的青睐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广泛认同,日照仲裁委员会近几年来的年受案量都保持在五六百件。这一方面得益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同时,也是仲裁制度本身的魅力所在。

首先,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现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效率性是市场经济的特性,追求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仲裁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和谐关系就体现在效率上。每一位仲裁员都有自己专长的领域,仲裁庭会根据个案的需要选定具有针对性的程序,避免了程序的浪费和时间的拖延,高效运作的仲裁制度也有利于消除社会资源的重复性浪费。特别是中国一直以来就有“和为贵”的传统,仲裁制度通常能够促成当事人的自动履行。近几年来仲裁委员会致力于在提高“三率”(和解调节率、自动履行率、快速结案率)上下工夫,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次,仲裁是以仲裁文化为依托,仲裁的一切活动均受制于特定的价值理念和特定的价值目标,这种价值理念和价值目标正是仲裁文化的核心。因此,注重仲裁文化的建构将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无限的空间。

相信,只要我们不断探究仲裁文化,努力探索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仲裁工作方式,实现变对抗、纠问式审理方式为磋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将审理的重点由归责转变为共商合作解决问题,从开庭用语、开庭组织、工作方式、法律文书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仲裁文明,创造和谐气氛,努力提高“三率”,形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的鲜明特色,那么仲裁为构建和谐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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