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张守玉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山东法制报 2019-07-30 15:03 大字

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守玉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系山东省扫黑办重点挂牌督办案件,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日照中院一审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1999年以来,被告人张守玉、张守刚、张守志(在逃)三兄弟承包了日照市海曲西路的老果品市场,纠集被告人王权、苏延彬(另案处理)等人“站场子”,并通过恐吓、殴打、威胁、拦截等手段强迫其他果品市场的商户到海曲西路的老果品市场经营,并于2000年10月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发生枪击事件。 以此为标志性事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守玉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守刚为领导者,被告人王权、于德强、刘刚、张守芳、张善木、张守峰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庞向阳、刘磊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 发展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并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在日照市东港区的水果、猪肉、蔬菜及岚山区的干海货批发等行业内,形成垄断或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在老果品市场非法敛财、积累原始资本后,通过收购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照市东港区金阳农贸有限公司、经营山东安东卫水产物流有限公司等,进一步扩充经济实力;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大肆聚敛钱财,以黑护商。该组织将部分非法获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维系犯罪组织生存发展,购买作案工具镐把、配备统一服装;承担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的医疗费;为组织成员购买车辆;看望并为因犯罪被判刑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组织成员提供资金进行和解等,以商养黑。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守玉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守玉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张守刚作为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成员对各自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守玉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等十二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守刚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十一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于德强等7人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50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分别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不同罪名,对被告人赵长波等9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其中部分被告人依法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守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该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一切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持有的违禁品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媒体记者、 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共计90余人旁听了宣判。

王竹新胡科刚陈晓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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