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签多份,实际履行是核心

黄海晨报 2019-06-18 14:48 大字

【案情】

2018年11月14日,蛟龙公司向巨虎建筑公司出售混凝土。结算时,蛟龙公司持双方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要求巨虎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15万元。巨虎建筑公司认为履行的是双方于同日签订的另一份《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货款应为95万元。后双方协商不成,蛟龙公司到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巨虎建筑公司给付货款115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巨虎建筑公司向蛟龙公司支付货款115万元。

【评析】

判断双方履行的是究竟是哪一份销售合同时,应当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在本案中,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与蛟龙公司所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数额、工期、送货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基本一致。而巨虎建筑公司所持的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工程名称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外,其他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差距较大。因此,仲裁庭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蛟龙公司主张合同的内容,支持蛟龙公司的仲裁请求。

【仲裁提示】

日照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场经济主体,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原则上应当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将其视为双方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于签订时间相同的几份合同,则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双方应在第一时间内积极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欢迎广大市民约定由日照仲裁委员会解决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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