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指导意见的通告

黄海晨报 2019-05-23 14:50 大字

广大市民:

为贯彻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幅度,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就常见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定的指导意见通告如下: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之规定,行为人有附件1列举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教育后放行。

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体验

行为人有附件2列举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给予处罚并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接受体验教育。

体验方式可以为让违法行为人在路口协助民警、辅警劝导交通违法或者到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接受体验教育。

三、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公布

行为人有附件3列举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给予处罚并公布。

公布方式为印制专门的交通违法行为亲属(单位)告知书,将违法行为通报给违法行为人的近亲属或者违法行为人的单位。

四、对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并曝光

(一)行为人有附件4列举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5.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行为人有附件5列举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公开曝光。

(三)曝光方式为在日照交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抖音、日照广播电视台、日照日报等媒介发布违法行为人姓名、车辆号牌、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信息。

附件1—5

附件1:适用“警告+教育”的违法行为

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2.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3.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4.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5.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不影响车辆及他人安全的。

附件2:适用“处罚+体验”的违法行为

一般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2.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5.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附件3:适用“处罚+公布”的违法行为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4.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5.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6.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8.驾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9.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附件4:适用“从重处罚+曝光”的违法行为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附件5:适用“曝光”的违法行为

不文明驾驶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撒(洒)物品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4.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5.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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