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一男子因非法捕捞被处罚金
本报讯(记者 王季平 通讯员 张立新)伏季休渔期间不允许出海捕捞,在自家养殖海域可以随便捕捞吗?近日,记者通过岚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更加直观地了解到,江瑶贝(又名栉江珧)等天然贝类不管是否在养殖海域,均不允许捕捞。
2018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是北纬35度以北渤海和黄海海域的伏季休渔期。上述期间禁止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禁止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
据介绍,岚山区执行上述伏季休渔规定,渔民经该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可以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的贝类。但是江瑶贝不属于自繁自养贝类,在伏季休渔期内禁止采捕。
2018年5月28日、31日和6月5日,被告人卢某在伏季休渔期间,借用一条渔船,雇佣船长和潜水工人,在岚山区某公司的养殖区域内非法捕捞江瑶贝共计1.7万余个,价值共计13万余元,在最后一次采捕靠岸卸货过程中被查获。
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因价值超过10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卢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且系在养殖区域内捕捞,主观恶性程度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判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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