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国银行支行与某食品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山东法制报 2019-04-26 16:37 大字

【基本案情】某中国银行支行与第三人某能源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支行向第三人提供金额为叁亿伍千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第三人可以在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各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范围内按照循环方式使用相应额度;对于该债务,双方同意由某食品公司等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同日,支行还与某食品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信用证到期日,该支行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5006882美元。第三人未能足额付款,支行以第三人缴纳的保证金偿还6202695.18元垫付款。后双方签订《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了押汇金额。押汇到期时,第三人未偿付押汇款及利息,各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支行遂起诉要求食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押汇借款在本质上属于信用证垫款所形成债务的一种延续,且授信额度协议及附件并未约定能源公司可在押汇前向某中国银行支行申请持有单据,故支行于押汇前提前放单,且放单后放任货物处置所得亦未用于清偿押汇款,故该放单行为既是放弃了开立信用证合同项下质押权,也是放弃了押汇借款合同项下质押权。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协议以及项下单项协议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仅是针对主合同变更后保证人责任的约定,并不涉及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情形,支行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食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准确地把握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通过层层分析,认定支行将信用证项下提单交付第三人的行为,应视为其对提单权利质押权的放弃。食品公司应在支行放弃权利质押权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对作为保证人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给予保护,避免让企业背上沉重负担,增强了民营企业对司法的认同感、获得感。该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新闻推荐

日照排查“下架”不合格船用救生衣

本报讯(记者王蓓蓓通讯员崔耀兴郭洋)4月24日上午,日照海事局船舶处及奎山海事处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救生衣更新情况作了检查。...

日照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日照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