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重工物资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山东法制报 2019-04-26 16:37 大字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铁矿石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贸易公司购买FMG 块矿16万DMT 。某重工物资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铁矿石采购合同》一份,约定重工物资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供货商甲公司定向采购FMG块矿并销售给乙公司,由重工物资公司代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乙公司将全额货款的20%(即516 万元)作为定金支付给重工物资公司。同日,甲公司与某重工物资公司签订铁矿砂买卖合同,约定重工物资公司向甲公司购买铁矿砂。后乙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约定乙公司向某贸易公司指定的供货商甲公司定向采购 FMG 块矿并销售给买方,由乙公司代某贸易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某贸易公司将全额货款的20%(即516万元)作为定金以现款形式支付给乙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某贸易公司向乙公司付款516万元,同日乙公司将516万元转至某重工物资公司。

【裁判结果】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重工物资公司实际不关注货物本身,并无真实的买卖意图,属垫资型托盘交易。每宗托盘交易均涉及数家公司,由数家公司间数个合同共同完成,每两家公司间的合同都是整个托盘交易中的一个环节,一审对相关合同作整体考量并认定合同无效正确。另依据合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贸易公司与重工物资公司所达成的借贷协议也应认定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贸易公司请求返还已交付的516 万元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垫资型托盘交易中,个别国企利用其获取银行贷款和资金充裕的优势从事托盘业务,并以此获取收益,属于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具有“影子银行”和贷款通道性质。人民法院要正确、全面判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合同性质及效力问题。本案审理中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通过司法手段避免了因大中型国企违反金融监管秩序而对本就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所造成的损害,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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