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共区域建筑物楼顶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照日报 2019-04-19 01:01 大字

东港区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

为加强市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开展市区建筑物楼顶广告、标识字号拆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除范围及内容

拆除市区滨海以西、上海路(613省道)以北、山海路以南、沈海高速以东区域(包含以上道路外侧200米)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未经规划审批、无建设手续擅自设置及超出审批时限设置的建筑物楼顶广告、标识字号。

机场、火车站、高铁站及军事设施等特殊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标志不在本次拆除范围。

二、工作步骤及时限

(一)调查统计阶段。各区组织对辖区内建筑物楼顶广告、标识字号进行调查统计,并于2018年12月6日前报送市城管办。

(二)动员通知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辖区内建筑物楼顶广告、标识字号的产权人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

(三)自拆阶段。各建筑物楼顶广告、标识字号产权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有关设施。2019年3月31日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市区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物的楼顶广告、标识字号拆除;2019年10月1日前,其他企事业单位完成权属建筑物楼顶广告、标识字号拆除。

(四)助拆阶段。在限期拆除通知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自行拆除的,由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物楼顶广告、标识字号的产权人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2019年12月1日前,各区人民政府(管委)按照相关程序协助产权单位依法进行拆除。

三、其他事项

(一)各楼顶广告、标识字号产权单位要积极做好主动拆除,并配合助拆工作,确保拆除工作顺利完成。确需设置楼体广告、标识字号的,可以根据《日照市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日建发〔2018〕67号),申请设置建筑物墙体吸附式广告、标识字号,经各区初审同意后,报市住建局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对已有建筑物墙体吸附式广告、标识字号的,由各区初审同意后,报市住建局按程序审批备案。

(二)对在拆除工作中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三)市城管办每周调度进展情况,每月向市领导进行汇报。

日照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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