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包后因害怕又随即丢弃 日照一青年虽分文未得仍被判刑

齐鲁晚报 2019-04-09 05:31 大字

本报4月8日讯(记者徐艳通讯员张立新)近日,岚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孙峰此番因抢夺罪“二进宫”,虽然财物分文未得且积极退赔,仍被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34岁的被告人孙峰于2012年因抢劫、抢夺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2月刑满释放。

2018年5月29日晚10时许,孙峰去看望岳父母后骑红色二轮弯梁摩托车回家,顺着绣针河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看到了左肩挎包骑电动车行驶的受害人刘美。孙峰想去抢包,骑车尾随后强行将刘美的挎包抢走,包内有价值1680元的OPPO牌手机一部、现金100元。孙峰因害怕被查处,回家途中随即将抢得的包、手机扔掉。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调取道路卡口监控和摸排走访,于同年9月6日在一物流园内将四处躲避查处的孙峰抓获归案。孙峰到案后自认为是畸形的抢夺癖好在作祟,悔罪并通过亲属一次性向刘美退赔2400元,取得了谅解。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峰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虽然孙峰抢夺财物的价值不到二千元,坦白、认罪,还进行了退赔,但其是抢夺累犯,遂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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