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误导消费,必须退货 商家:订单已签字,必须执行 6万余元家具谁来买单?

黄海晨报 2019-03-15 10:18 大字

本报3·15报道组

搬新家住新房,是一件非常惬意的事情。但是孙女士却窝了一肚子火,她拨打晨刊热线8881111报料,她定制了66000元的家具,发来货后,却发现家具材质、颜色、牌子都不对,尺寸也存在误差。近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孙女士和商家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孙女士 我认为商家有欺骗行为

2018年10月份,市民孙女士在日照市一建材城沿街商铺迪凯诺定制了衣柜、橱柜、门等家具。

“我要求家具材质全部用纯实木。”孙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提出全部家具定制为纯实木,但是店主表示,纯实木家具容易变形,不如实木颗粒材质好。

“因为我对象那段时间忙于单位的考试,无暇顾及,而我对家具材质并不懂,所以找了熟人,希望熟人能帮我选购到最好的家具。”孙女士表示,由于完全依赖亲戚介绍的熟人,加上是熟人介绍的店面,自己便相信店家迪凯诺推荐的一定是最好的。随后,孙女士签字交付了2 0 0 0元定金,定制了66000元家具。

家具很快送到孙女士家里,但迟迟没有人来给安装。

出于好奇,孙女士丈夫宋先生打开了包装,想看一下,孙女士所说的最好的材质是什么样?打开包装,宋先生发现包装里有橡木实木板、多层板、密度板、颗粒板等多种材质,这并不是他们想要的材质,更不像店主所说的比纯实木更好。宋先生立刻要求孙女士退货,孙女士再次打电话询问店家,对方告知,这就是很好的材质。

两个月后,商家迪凯诺派人上门进行安装。用一天半时间,安装了两个房间衣柜、客厅展示柜以及整体橱柜。宋先生得知后,要求对方停止安装,全部退货。

让宋先生更为恼火的是,他们安装的家具居然出现了两个品牌,一个是迪凯诺,另一个是尚鼎。同时,两个衣柜的颜色不同,出现了一个白色、一个红胡桃色,红胡桃色衣柜柜体是迪凯诺,柜门是尚鼎。另外,主卧室衣柜尺寸也不对,与墙体之间相隔10cm,留有一道很明显的缝隙。

“我明明是进了迪凯诺的店,为什么会出现尚鼎牌的家具?”孙女士表示很不能理解。

随后,孙女士打电话询问店商迪凯诺,对方给的答复是,认为孙女士应该知道是尚鼎的牌子,现在再纠缠这件事,未免有点牵强。孙女士表示,她进的是迪凯诺品牌商店,里面家具应该都是迪凯诺,并没有细看是否还有其他品牌,最后家具出现不同品牌,觉得店商迪凯诺有欺骗行为。

事后,宋先生要求退货,要求对方把所有安装与未安装的家具,拆卸拉走,店商迪凯诺则不同意。

对此事件,迪凯诺总部来人协调,表示给孙女士全部换成纯实木家具,只是孙女士要补齐差价。孙女士表示,即使现在对方答应给换成纯实木家具,即便给予优惠,也不会再使用,因为信任已不存在。从一开始,自己就明确表示要使用纯实木,而对方一再坚称实木颗粒好,强行改变了她要求使用纯实木的初衷,这是很明显的误导消费者。

“我们只有这么一套房子,不会出租也不会出售,就是想装得好一些,所以才想着用特别好的材质,本来是双赢的事,结果最后搞得不欢而散,耽误了我们很多工期,费时费力费钱。”宋先生表示,眼下他们在外租房居住,因为双方已经僵持好几个月,这让他们浪费了很多时间。

宋先生最后表示,他将要走法律程序,要求对方返还2000元定金,并补偿相关费用。

店家 我们根据顾客订单发的货

3月12日,记者联系到迪凯诺店主郑先生,询问了关于孙女士与宋先生所陈述的事情。郑先生表示,是对方夫妻意见不同,最后才导致家具不能正常安装使用。

关于孙女士夫妻所说的家具尺寸不对,郑先生表示,是因为装修人员正在装修,而宋先生强行制止,导致该衣柜并没有完成收尾工作,所以才出现了缝隙。

关于出现不同品牌的家具,郑先生称,当时孙女士是在店里看过的,家具旁边都有标识,没有发现,那是孙女士的问题。

“不管是家具材质,还是不同牌子的家具,以及家具颜色,都是根据当时孙女士现场下的订单配送的,如果孙女士不在订单上签字,我们也不会下单。”郑先生说。

郑先生表示,他们找过厂家前来协调,但是对方对于协调结果并不同意,几万元钱的货压在对方那里好几个月,自己也有相当的损失,最后只能走法律程序。

律师说法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秋麟:

商家的经营范围是根据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的,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专卖店中不允许混搭其他品牌的产品销售,但商家销售时,要明确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销售过程中出示样品、宣传经营中使用的语言、普通消费者的认知等是判断商家是否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的考虑因素。买卖双方应在签订的买卖合同或销售订单中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询问自己购买品牌,商品的种类、规格。但是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品牌专卖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误导消费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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