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社会文明没有“法外之地”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二审获通过
本报记者 秦钊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以立法来促进道德建设,对不文明行为亮出“红牌”,这是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必要手段。
10月26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根据立法工作程序,《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颁布实施。
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于巩固日照市创城成果,形成创建常态长效机制,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将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弥补日照市目前在文明行为促进综合性立法方面的空白,消除文明行为认知领域的盲点和误区,让社会文明没有“法外之地”。
通过后的《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实施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五大部分。条例中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统筹推进、社会共促、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举报,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那么,针对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文明行为,条例作了哪些具体规定?让我们先睹为快———
公民应当遵守哪些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是每一位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爱国守法,勤劳简朴,团结友爱,诚实守信,并遵守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夫妻和睦,尊老爱幼,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邻里之间相互尊重,互帮互助,关怀体谅,和睦相处;在住宅小区内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文明自律公约;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安全规范文明出行;在公共场所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环境,节约能源,珍惜资源,植绿护绿,低碳生活;爱岗敬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做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喧哗、不拥挤、不加塞;尊师重教,尊重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旅游出行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服从景区管理,听从文明劝导;热爱学习,追求知识,不断提高文化知识素养;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崇尚科学,破除迷信,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
《条例》将重点治理哪些不文明行为?
文明创建永无止境。在文明创建中,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车窗抛物、占用消防通道、犬类扰民、乱贴乱画等不文明行为仍一定程度存在,这些不文明行为与全国文明城市的称号极不相称。
因此,从建设人民满意城市,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角度出发,《条例》规定了将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行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占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设置地锁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到户外活动时不束犬链(绳)、不由成年人牵领、不及时清除犬粪等;乱贴乱画,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摆放、晾晒粮食、海产品、渔网及其他物品;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损毁、破坏文物古迹,扰乱旅游秩序等。
《条例》提倡并鼓励哪些文明行为?
在持续多年的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日照市市民文明素质有了显著提高,文明出行、文明就餐、移风易俗等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日照市正在向着“规划有高度、建设有厚度、管理有力度、城市有温度”的现代化海滨城市迈进。
《条例》明确提出提倡公民下列文明行为: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友善待人,扶老助残,为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文明就餐,适量点餐,不讲排场,合理消费;不吸烟不劝酒;自觉抵制不良婚丧习俗,安全文明绿色祭祀等。
同时《条例》鼓励如下文明行为:见义勇为;参加赈灾捐赠、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违反《条例》规定将如何处罚?
开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车窗外抛物、在小区内擅自占用共用道路、公共场所吸烟,诸如此类的不文明行为,以后都将被处罚。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的;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的。
行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人予以警告,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
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设置地锁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摆放、晾晒粮食、海产品、渔网及其他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园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并且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推广先进文明范例,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机制,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及时纠正和矫治社会不文明行为。公安、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重点整治,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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