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空头支票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5日下午17点25分左右,金融消费者赵先生致电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称其持出票日为2018年7月25日、票面金额为69180元、用途为货款、出票人为某建设集团的转账支票,多次向出票人的开户行申请入账,均被开户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据赵先生反映某建设集团曾多次开具空头票给某建材公司,故投诉到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请协会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首先安抚了赵先生的焦躁情绪,随即将此工单转至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并就投诉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2018年5月-7月,某建设集团曾多次给赵先生所在的某建材公司开具空头支票,其开户银行没有对出票人余额变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并对开户银行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在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和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的协调下,出票人补足了账户余额,并保证以后杜绝此类问题发生。事后,协会对赵先生进行了电话回访,赵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 114号)“违规责任”中规定“对于履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本案中,某建设集团多次向某建材公司开具空头支票,直接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某银行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未停止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间接算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启示
1.持票人应增强防范意识,在接受支票时,应慎重审查出票人的资信状况。在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时,积极配合银行向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金融机构应严格按规章制度操作,加强对客户账户资金往来及余额变动情况的监管。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经营规模及支票使用量,核定相应的支票售出量,对资信不良的客户实行严格控制,并充分提示签发空头支票的违法性。
3.金融机构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须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应当及时停止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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