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法院宣判一起海上恶势力犯罪案件

日照日报 2018-10-24 01:19 大字

本报东港讯(通讯员 樊艳潮 张伟)根据中央扫黑除恶第5督导组和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9月25日上午,东港区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宣判活动,依法对李凯、宋友莲等五名被告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群众现场旁听了宣判活动。

东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对李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宋友莲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被以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以被告人李凯、尹志伟、葛立林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经事先预谋,在无海域使用许可证且未进行任何养殖的情况下,非法圈占海域,对前来捕捞江珧贝(贝类的一种)的三名被害人的船只强行收取滩费,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38万元,收取的高额滩费由三被告人予以分赃。

2018年1月份,以被告人宋友莲、李凯、吴海洋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在被告人宋友莲承包日照天农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海域从事海虹养殖期间,对靠近宋友莲养殖区从事捕捞的船只,采用“抛葫芦录像”制造假证据的手段,制造养殖区内海虹架子被破坏的假象,并以报警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12.292万元,其中,敲诈被害人王某捕捞的江珧贝3000余个(价值人民币1.292万元)及人民币6万元,敲诈被害人杨某、张某人民币5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凯多次敲诈勒索作案,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多次向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友莲、吴海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尹志伟、葛立林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东港法院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突出打击重点、从严从快审理、加强宣传引导,多举措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确保对黑恶势力犯罪打得准、打得狠、扫得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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