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修改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对监管银行及账户、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和使用作出更明确规定

日照日报 2018-09-20 02:07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胡芳安)日前,日照市正式出台修改后的《日照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新修改后的《办法》由原来的二十六条扩充至三十三条,对监管银行及账户、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和使用等做出了更详尽明确的规定。

《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对于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银行机构,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预售人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预售资金的收存作出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预售人与预购人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售人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交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交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对于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此外,针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出和使用,该《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参照预售资金监管标准、规划面积、项目配套设施和施工进度等因素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预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为预售许可、主体结构完成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等5个控制节点。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当取得预售许可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70%;主体结构完成一半节点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5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20%;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0%;当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证书时,监管终止。

对于高层、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以及使用装配式建造技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增加1-2个控制节点,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突破上述规定。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信用较好的企业,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房地产主管部门对预售人信用评价为AAA级的,在信用评价有效年度内,申请预售许可项目的,在其他法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1/5即可提报申请资料;降低5个百分点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含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节点)。信用评价为AA级的,降低3个百分点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含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节点)。预售人出现失信行为被降低信用等级的,取消相应优惠政策支持。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

据悉,此次新修改的《日照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原《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日建发〔2014〕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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